声明人:杨佩芳
在邪恶迫害下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以及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一律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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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18/12547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