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贵交
从1999年7月29日以后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以及所写的东西,全部作废。以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18/12547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