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大法学员蒲妍春
在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,家人在当地派出所所说所做的不符合本人作为修炼人本意的行为(如代签保证,代签姓名,私下代替起草认错书、悔过书等)一概作废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3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16/908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