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曹彩虹、宋丽芳、曹利红
以前在劳教所所说的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言论,一切作废。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紧跟师父走自己的回归路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3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2/12554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