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佳玲
去派出所要身份证时,我丈夫配合了邪恶要求,代我写了“不炼保证”,对此,我没有抵制,现在心里很痛悔。因此声明:我丈夫代我写的“不炼功保证”作废。跟师父修炼法轮大法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3/12585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