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艾维霞
以前在不理智的状态下,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全部作废。全盘否定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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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3/12585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