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致芳
我于04年5月份从劳教所回来后,去派出所在给孩子办身份证时,自己恶警和孩子的逼迫下写了对大法不利的话,做了不该做的事,现在严正声明:所写的作废。弥补过错,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4/12592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