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何娟
以前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所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,特此声明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6/12609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