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亚民
过去在派出所、街道办事处和工作单位,所说、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“认识”和“保证”,一律作废。从现在开始做好三件事,挽回损失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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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4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7/12619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