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淑兰
以前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对大法造成的一切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3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5/6/12697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