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美霞
以前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以及所签的名和他人代写的“保证书”,声明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5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5/8/12712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