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芳
以前在看守所,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以及所写的东西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5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5/10/1272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