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郭鸟
本人2003年在县公安局、拘留所、以及2004年在劳教所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、所写的所有内容全部作废。坚决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5/11/12738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