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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声明

    声明人:庄偃红

    我在1999年8月被公安传唤期间写了“不违犯公安部六条”的保证,2000年初,拘留所对我的释放证明上印有“利用组织x教破坏法律实施”和“具结悔过”的话,强迫之下我违心签了字。事后非常后悔:一切强加于法轮大法的诬蔑之词和规定都是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的,同时也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。现在我进一步认识到,作为一个修炼人,在这一点上我没有做到表里如一,堂堂正正,是头脑中败坏了的人的观念在起作用,无形中助长了阻碍正法进程的恶势力,这一恶果必须由我自己亲手铲除!特此严正声明,从前一切不利于大法的“保证”和签字一律作废!今后将继续坚持自己在各种场合一贯公开表明的:坚修大法,弘扬大法,卫护大法。而且要更加精进,加倍弥补,在助师正法中发出一个大法粒子更加纯正的光焰。

    通过这件事我更加深刻地感悟到修炼是严肃的,差了一点也不行,深深感受到师父救度众生的伟大慈悲。

    本声明包含人数:1 名

    声明日期:2001.1.26

    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1/27/736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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