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郎凤仙
我是96年得法的。我在劳教所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及所有录像制品全部声明作废。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5/20/12828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