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回臻
在邪恶强制之下所做的一切违背大法的事,声明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2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12/5/2091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