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艳波
我是97年得法的。曾经邪悟过,交过书,毁过书,犯了大罪。我对不起大法,对不起师尊。今后做好师尊要求的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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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6/1/12932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