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之兰
由于学法不深,法理不清晰,违心的做了对不起大法的事。严正声明:所有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一律作废。今后认真学法,紧跟正法進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6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6/11/13014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