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贺林华
本人于2006年3月21日在警察逼迫下,诋毁大法,现声明:我所说的、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今后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6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6/17/13062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