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应秀
2005年9月23日,我在派出所所说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话和所签的字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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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6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6/23/13113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