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黄紫燕
以前所说、所做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一律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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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5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6/26/13127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