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宋洪田
因我对法的认识不深,信师信法的成度不够,在邪恶迫害时,别人替写了“悔过书”。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以及别人替我写的说、的全部作废。今后我一定多学法,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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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6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7/10/13266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