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薛继春
99年7.22号到派出所领我家属时,所签下的签名,我在此郑重声明全部作废。今后要抓紧时间精進,坚修大法紧随师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7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7/16/13312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