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丽娜
99年7.20以后,我被迫在“保证书”上签了字。现我郑重声明:以前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7月1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7/19/13336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