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素华
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一切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7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7/27/1340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