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圆
我在监狱所说、所写、所做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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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6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7/30/13431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