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阮放华
本人在劳教所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今后我将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2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7/31/13440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