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春华、王新华
7.20以后,怕派出所非法抄家,我们当时就把师父的法像给烧了,之后悔恨交加,觉得对不起师父。声明:我们的违背大法的行为作废。今后坚修大法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8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8/7/13487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