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崔凤兰
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所有签字、按手印和所说过的不利于大法的话全部作废。我要从新回到大法中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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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6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8/17/13572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