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文华
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今后我一定多学法,按照法的要求去做,紧跟李老师走好正法路,弥补自己的过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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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8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7/13726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