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贵麦香
我被非法关押在县看守所和劳教所期间,被强制所按的手印及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声明作废!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8月3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10/1374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