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明艳
我曾在学校的“不参加法轮功活动”的保证上签过名,现严正声明:此前的这一行为作废。我愿在今后的修炼中倍加精進,以实际行动补偿过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13/1377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