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志春
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8月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15/13784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