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翠莲
我所做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一切言行声明全部作废。以后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尊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16/1379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