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立荣、李善兰
以前所有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今后加倍努力,弥补过错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18/13804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