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周兴秀
在邪恶迫害下,在检察院给我的“非法判刑书”上所签的字,声明作废。以后我一定要做好“三件事”,紧跟师父圆满回家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1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19/1380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