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游金霞
我于 2006年9月9日,在派出所和拘留所说了不符合大法的话,现声明全部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一个合格的大法弟子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9/21/13828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