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朱秀英
自己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及所签的字全部声明作废。我决心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9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7/13964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