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景菊
我是一个97年得法的。7.20打压、迫害开始以后,曾经向恶人、警察、派出所所说、所写的东西与按的手印,以及由厂“保卫”科代写的“保证”等不符合大法的一切全部作废。今后坚信师父,坚信大法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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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12/13999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