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娟
我在看守所所说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努力做一个合格的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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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15/14024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