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兴举
当地派出所逼我签字,在邪恶的压力下我签了。现在我严正声明:所有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,做好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15/14024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