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秀英
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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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0/31/14126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