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康润潭
我在九九年七二零期间,因自己修大法,在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的迫使下,我违心的做过检查、签字等,现严正声明:自己所说、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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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2/14155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