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杨国龙
我是九七年末得法的。2000年,做了些不该做的事。到北京被非法抓了,配合了邪恶警察录了“口供”,并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。现声明:我当时配合邪恶所签的一切东西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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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3/14163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