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卢风彩
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,我去市政府门前请愿,后被派出所堵回,押送居委会。因我不识字,主任给我写了一个材料叫我签了字。声明:我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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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4/14169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