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青玲
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珍惜大法,加倍弥补损失,坚修大法,重新回到大法中来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8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6/14183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