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许新艺、许兴华、杨春芳、郭辉华
九九年七二零以后,烧过大法书,做过对大法不利的事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以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4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8/1419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