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秀芳、王小娟
我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以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1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10/14213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