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庆田
十一期间,恶警所写和代签的一切字据,非本人真实意愿,在此声明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11/14219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