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程艳华
九九年七二零以后,本人不在时,单位同事在“不让炼法轮功”的东西上替我签的名,声明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10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1/13/142327.html